【武清区政策汇编】㉗ 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人才创业以及社会保障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
发文字号:津财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7日
工具分类: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No.1
支持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No.2
条件要求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No.3
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No.4
联系方式
12366税收咨询热线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5-27 08: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