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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政策汇编】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资外贸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商务资管〔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    

工具分类:资金支持

政策支持对象: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跨国公司    


No.1

 支持内容

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或设立总部型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No.2

 条件要求

1.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

3.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17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管理性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17年11月16日以后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在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2017年11月16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天津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5.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No.3

 服务流程

1.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2.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奖励、提升能级资助的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No.4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No.5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58665819)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4-29 16: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