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出信用修复新举措

   市场主体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原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但是,有的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无法接受现场检查,不具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怎么办?

  为帮助市场主体克服疫情影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在今年2月出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基础上,于5月18日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丰富了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内容,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我市市场主体(以下称“申请人”)以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一、申请人登记的住所位于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下称“三区”)范围内的;二、申请人登记的住所不在“三区”范围内,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期的,或健康码为“红码”“橙码”,或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到现场接受检查,且能出具相关证明的。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不到住所进行核查,在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先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帮助申请人恢复信用。待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后,再对申请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决定维持还是撤销信用修复决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lhjg.scjg.tj.gov.cn/jyycmlent/login)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措施适用情形的证明材料却申请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对住所实施现场检查,或作出不予受理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请申请人重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但在后期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住所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撤销已经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恢复申请人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状态。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08 12: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