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30 13: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