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政策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一)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检验检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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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地点

  (一)一般商品报检地点

  本局共设10个报检窗口,原则上按局通关业务处的业务和地域分工受理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各分支机构检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受理报检,不得超越分工范围受理报检。各报检窗口业务分工,通关业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随时调整。各报检窗口受理报检后,非本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单证转施检部门。

  (二)特殊商品报检地点

  1.入境动、植物产品需要审批的到国航中心办理,机场办事处受理空运、保税区办事处受理入区的动物产品。

  2.入境锅炉压力容器在国航中心或友谊路办理。

  3.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在东港局或静海局受理。

  4.入境旧机电产品在国航中心、机场办或友谊路办理。

  5.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在国航中心或友谊路办理。

  6.出境电池在兆发大楼或友谊路办理,入境电池在国航中心、机场办或友谊路办理。

  7.入境汽车在国航中心、东疆筹备处、保税区办事处以及友谊路办理。

  8.入境食品、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在国航中心办理,入保税区的在保税区办事处办理。

  9.入境油漆在空港局浦口道检务科办理。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9-07 2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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