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费率的规定

(1)养老保险:总费率27%(企业负担19%、个人自负8%);

(2)失业保险:总费率1%(企业负担0.5%、个人自负0.5%);

(3)基本医疗保险:总费率13%(企业负担11%、个人自负2%);

(4)大额医疗救助:每年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于年初1月份或新参保首月一次性缴纳,企业不负担;

(6)工伤保险: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在0.2%—1.9%之间确定,职工个人不缴费;

(7)生育保险:按照企业核定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30 11: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