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29 10:58:56